律师介绍

谢文东律师     谢文东律师,男,汉族,中国政法大学、东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,本科双学历。十年寒窗,历经磨难,生活阅历丰富。以办案认真勤勉、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上而著称。长期主持律所管理工作。有着丰富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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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谢文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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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损害责任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有什么风险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,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。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下四项:

1、医疗行为。由原告负举证责任。证明目的:证明医患关系,即确定权利义务主体(身份关系)之间存在有医疗行为关系。成就“医疗损害责任”的前提条件。

2、损害结果。由原告负举证责任。证明目的:确定直接损害结果和依照《侵权法责任》第16条规定的范围+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规定的标准(或者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50条规定的标准)计算的损失金额。支持并固定“具体的诉讼请求”。

3、因果关系。由原告负责举证。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”的专门鉴定,以确定其关联程度。关联程度一般用“全部、主要、同等、次要、轻微”表达,其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“100%、90~60%、50%、40~20%、10%”。对因果关系的证明,确定关联份额的大或者小。

4、医疗过错。由原告负责举证,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“医疗过错”的专门鉴定,以确定过错的有、无。但有《侵权责任法》第58条规定的情形时,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。有过错时,取值为1,构成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无过错时,取值为0,不构成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。证明医疗过错的有、无(1、0),决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或者无。

上述四项之间的关系,可用数学计算公式表达为:

过错的大小=因果关系(关联份额)×医疗过错的有、无(取值1或者0)

医疗损害责任=医疗损害结果(损失额)×过错的大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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